有关构建我国完善民事诉讼制度体系

时间:2021-11-05 08:24:35 手机站 来源:网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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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构建我国完善的民事诉讼制度体系

摘要:为您提供了关于构建我国完善的民事诉讼制度体系,希望和您一起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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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主要建构我国完善的民事诉讼制度体系,需考量的因素众多,其中不可忽视的

是当今世界民事诉讼法领域出现的新趋势和新情况,比如民事诉讼法的宪法化、国际

化、程序的专门化或多元化,以及民事诉讼法越来越多地包含新科技因素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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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民事诉讼法 宪法化 发展 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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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顺应社会和法律的发展,我们已经开始思量我国民事诉讼法的修改问题。本文主要

阐释了民事诉讼法在当代的发展趋势和新情况,对于这些发展趋势和新情况的探讨将

有助于进一步完善我国民事诉讼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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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民事诉讼法的宪法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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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对于以往,民事诉讼法呈现出高度的宪法化倾向,强调民事诉讼法必须遵行宪

法。民事诉讼法是对宪法的具体实践,在这个意义上,可以称它是 被适用的宪法 。

民事诉讼法的宪法化是当今世界各国必须认真面对的问题。在民事诉讼法领域如何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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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实践宪法的精神、原则和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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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民事诉讼法的目的在于极力保障宪法所确立的法的目的的实现。在此前提

下,现代民诉法的目的是多元的:私权保护、纠纷解决、维护和统一法律秩序、政策

形成功能,以及维护整个社会的政治秩序和国家权力的合法性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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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就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而言,许多国家宪法普遍规定法官独立原则,我国宪

法则规定法院独立。公开审判为宪法原则和诉讼法原则所公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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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就民事诉权而言,国民所享有的民事诉权的法的依据首先是宪法,诉权是宪

法赋予国民所享有的请求司法救济的基本权利。诉权的 宪法化 ,是现代宪政发展的

趋势之一,而且这一趋势日益呈现出普遍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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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就当事人的程序基本权而言,大致可分为:程序参与权、程序选择权、公正

程序请求权和获得及时裁判权等。程序参与权大体上包括接受程序通知权、诉讼听审

权等。接受程序通知权是指当事人应当充分了解诉讼程序进行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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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就法院判决而言,逻辑清晰又有说服力的判决是任何忠于法治原则的司法制

度的必要组成部分。判决认定的事实、理由和适用的法律依据构成了判决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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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宪法应就诉讼程序安定性(可预测性)提出要求。诉讼程序可预测性的宪法要求

包括程序运行的稳定性和程序结果的安定性。

?【摘要】为您整理了论我国民事诉讼的两审终审制度,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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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审终审制度是我国民事诉讼中的一项重要制度。我国现阶段的两审终审制度具有

减少当事人诉讼,节约审判资源的特点,这一制度在历史上确实发生了巨大作用,但

随着国情的变化和市场经济在我国的确立和发展,人们的法观念或法意识发生了变

化,更多的是对司法公正价值的追求。我国审级制度的缺乏已不能充分保护的公民的

合法权益,两审终审制度的弊端日益凸显,改革我国的审级制度,寻求公正与效率兼

容的司法目标势在必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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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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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我国现行两审终审制度的由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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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律由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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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4 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首次确立了我国统一的四级两审终审的

审级制度。四级即我国分为基层法院、中级法院、高级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四个级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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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两审终审即一个民事案件经过两个审级不同的法院审理并作出裁判后,宣告终

结的制度。1979 年、1983 年先后修改公布的《人民法院组织法》沿用了上述规定。

1982 年和 1991 年通过的《民事诉讼法》将两审终审作为一项基本制度规定下来,并以

此对案件管辖、诉讼程序等作了具体的规定,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审级制度。

 (二)

当时确立两审终审制度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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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些权威学者认为:我国地域辽阔,多审级会给当事人双方造成大量人力、物力、时

间上的浪费,而且容易使案件缠讼不清,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长期处于不稳定状态,

不利于民事流转和社会安定。实行两审终审,大部分案件可以在当事人所在辖区内解决,

可以方便诉讼、减少讼累;也便于高级人民法院或最高人民法院摆脱审判具体案件的负

担,集中精力搞好审判业务的指导、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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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对我国两审终审制度的反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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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国情相比于两审终审制构建之初,已经发生了巨大变化,两审终审制的审级制度

功能的缺陷逐渐凸显出来,并由此造成了司法实践中的种种弊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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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实践中大量民事案件的一审都集中在基层法院,由中级法院担任终审法院。

由于审级较低,案件质量难以保证,同时,由于中级法院常靠近案件发生地或为当事

人所在地,这样也难以摆脱地方保护主义的困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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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由于中级人民法院是大多数民事案件的终审法院,这意味着高级和最高人民法

院不可能对我国大多数民事案件行使上诉管辖权,导致最高人民法院在全国范围内统一

法律见解的功能无从发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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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由于两审终审制在审级方面存在先天缺陷,较低级别法院难以取得民众的信

任,当不满终审裁判的当事人在寻求正常上诉的渠道被两审终审制堵塞的时候,当对

二审判决的不满率甚至高于对一审判决的不满率时,当事人寻求公正的强列愿望就会

强行打开另一个出口,大量复审案件便纷纷涌向再审这个特殊的复审程序,于是,再

审程序不断地膨胀,审判监督程序被频繁启动,再审程序成为事实上的第三审程序,

两审终审制名存实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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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民事案件不论案件性质、繁简复杂程度,统一适用两审终审制,这违背了民事纷

争的程序设置应与案件类型相适应的原理。

?二、民事诉讼法的趋同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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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民事诉讼法本来就存在着共通之处,比如强调法官的中立和当

事人的平等、公开审判、直接言词原则、辩论主义和处分权主义,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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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大法系国家和地区,为了适应社会和诉讼的新情况,着手改革不合时宜的民事诉

讼制度,其中包括相互吸收和借鉴对方的长处,从而在整个法律领域包括民事诉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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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域出现了趋同的态势。

 在全球化背景之下,为了顺畅地进行经济贸易和文化交往,

以及有效和便利解决跨国和跨地区的民事纠纷,各国都在积极探索民事诉讼制度的趋

同化或统一化问题。这一努力也体现在下面将要谈到的民事诉讼法的国际化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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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民事诉讼法的国际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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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的国际化也是其趋同化的一种具体形态,为了突出其国际性而在此单独

介绍。民事诉讼法的国际化主要表现为,一些国际条约明确规定了有关民事诉讼(法)的

基本原则和当事人的诉讼及程序基本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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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民事诉讼法程序的专门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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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程序的多元化首先表现为传统的一审程序、上诉审程序和再审程序的设

立。在当今社会,民事诉讼法程序的多元化主要表现为程序的专门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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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审执分立式立法。即将民事审判程序与民事执行程序分别立法,前者一般称

民事诉讼法,后者一般称强制执行法。现在,我国理论界和实务界正积极探讨强制执

行法的制定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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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民事特别程序立法。民事特别程序是相对于通常诉讼程序而言的。从世界各

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看,以案件是否有争议为标准,特别程序可分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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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民事权益争议案件所适用的特别程序,主要包括:(1)诉讼标的性质特殊的诉讼程

序,如人事诉讼案件程序等。日本单独制定了《人事诉讼程序法》、《家事审判法》。(2)

专门设立的简易性特别程序,如证书诉讼程序等。另一种简易程序是通常诉讼程序简

化的程序,如简易程序(在我国属于通常诉讼程序)和小额诉讼程序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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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非讼事件程序。有关非讼事件程序的立法例大体有两类:(1)规定在民事诉讼法典

中,这类非讼事件与诉讼案件及确定民事权利较为密切。(2)单独立法规定,如德国的

《非讼事件管辖法》、奥地利的《非讼事件法》、日本的《非讼事件程序法》、我国台湾

地区的 非讼事件法 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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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在现代社会,民事诉讼法包含的新科技因素将越来越多。民事诉讼法的科技

化可以带来诉讼成本的低廉和迅捷便利,但是同时又将冲击传统的诉讼观念和制度。

就因特网和数字通讯技术而言,经济和日常交往中形成的电子资料、运用因特网从世

界和国内各地迅捷调查取证、通过电子邮件发送法院的命令和诉讼文书等等,其法律

效力如何?如果运用多媒体视频会议进行案件事实和法律观点的交流,是否将失去法庭

传统的布置和服饰给法律诉讼程序增添的正统性和庄严性?对当事人应直接见面和证人

应亲自出庭的观念以及直接言词原则等产生怎样的冲击?等等。这些问题的充分认识和

合理解决已是迫在眉睫之事。不管怎样,民事诉讼法应当充分合理地接纳现代科技,

问题的关键是怎样充分合理地运用现代科技。1999 年 8 月召开的国际诉讼法协会第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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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届世界诉讼法大会中,已就这类问题进行了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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