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报告管理方案办法

时间:2020-09-26 08:48:10 手机站 来源:网友投稿

0000 集团有限公司

财务报告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财务管理工作,完善财务管理制度,及时、准确、

完整地反映集团财务信息和经营成果, 根据《会计报告管理条例》 和相

关财经法律法规,结合集团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集团总部、 土地储备中心、 财务资产管理中心、路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三中心) 、分公司、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应根据 《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向集团报送财务报告。

第二章 财务报告的分类

第三条 为了明确财务报告报送的流程和编制、审核人员的责任,

集团将财务报告按报送时间分为定期报告和不定期报告两大类。

 定期报告是按《企业会计准则》 规定,在规定时间内向主管部门和集团报送的报告;定期报告按报送对象又分为外部报告和内部报告。

 不定期报告主要是相关部门为了掌控和了解集团某些专项数据、 特殊业务的信息而临时要求报送的报告。

第四条 定期报送的外部报告主要由以下内容构成:

1 、月报:企业类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及利润分配表 ( 附资产负

债表和利润表工作底稿、集团内部系统往来明细表) 、国资委企业财务

快报及快报说明、 交通行业财务会计月报主要指标表; 基建类包括交通

部提款资料(有交通部补助款的项目报送) 。

2、季报:企业类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及利润分配表 ( 附资产负

债表和利润表工作底稿、集团内部系统往来明细表) 、经济运行情况分析;基建类包括资金平衡表、待摊投资明细表及基建财务情况说明。

3、年报:企业类包括年度财务报告 [ 资产负债表、利润及利润分

配表、现金流量表、所有者权益(或股东权益)增减变动表等主附表、

要求报送的其他报表, 以及会计报表附注、 经济运行分析、 财务情况说

明书 ];基建类包括基建决算报表和基建财务情况说明。预算类包括年

度预算执行情况表。

第五条 定期报送的内部报告主要由以下内容构成:

1、旬报:建设类报送各项目投资完成情况表

2、半月报:建设类报送资金快报

3、月报:企业类报送收入月报表、借款明细表、纳税情况月报表;建设类报送建安工程支付月报表; 预算类报送预算执行情况台账及分析说明、预算执行情况表(月报) 、联网结算中心待摊经费预算执行情况表、应付工资月报表; 资金类报送建设资金计划及执行情况表、 营运资金需求表、 营运资金需求执行情况表、 建设资金申请表、 银行存款余额月报表、营运收入解款表。

4、季报:企业类报送固定资产季报表、借款利息季报表。

第三章 财务报告的编制

第六条 集团合并报表应按 《企业会计准则》 中有关合并会计报表

的规定执行。

 母公司直接或间接拥有被投资单位半数以上表决权, 或母

公司虽拥有被投资单位半数或以下的表决权, 但具有实质控制权的被投

资单位,均应纳入合并报表的合并范围。

第七条 定期报送的外部报告严格按照 《企业会计准则》 和主管部

门相关规定报送的,其种类、格式和内容不得随意变动和更改。

第八条 定期报送的内部报告是由集团根据公司实际情况, 为满足公司内部管理需要而要求报送的报告, 其种类、格式和内容由集团制定,编制时不得随意更改。

 集团将根据管理需要对定期报送的内部报告进行调整。

第九条 财务报告的编制必须遵守 《企业会计准则》 规定,遵循账实相符、账账相符、账表相符的原则,客观、真实、准确地反映报告主

体的财务信息,不得弄虚作假。

第十条 财务报告的编制必须严格按照主管部门要求的币种、 金额单位、保留小数位进行填列,不得随意更改。

第十一条 经济运行情况分析的内容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①公

司概况;②营运或建设情况: 营运包括通车项目概况、 现金流量分析等,建设包括项目进度、 投资完成情况等; ③财务状况: 营运包括主要财务情况、主要经济指标,建设包括预付账款、保证金情况、质保金情况、资本化利息、建设资金收支情况等;④存在问题及建议。

第十二条 财务情况说明书至少应当对下列情况作出说明: ①公司

生产经营的基本情况; ②利润实现和分配情况; ③资金增减和周转情况;

④所有者权益 (或股东权益) 增减变动及国有资本保值增值情况; ⑤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 会计报表附注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①会计报表所采用的会计政策与上年度会计报表相一致的声明。

 如果会计政策发生了变更,应当说明会计政策变更的性质、内容、原因及其影响数,如果会计

政策变更的累计影响数无法进行追溯调整的,应当说明原因;② 会计

估计变更的内容、 原因及其影响数, 如果影响数不能确定, 应当说明原因;?③?前期重大会计差错的内容及其更正金额; 无法进行追溯调整的,

应当说明原因; ④ 企业经营的季节性或者周期性特征; ⑤存在控制关系的关联企业发生变化的情况; 关联方之间发生交易的, 应当披露关联

方关系的性质、 交易的类型和交易要素; ⑥合并会计报表的合并范围发生变化的情况; ⑦对会计报表项目应逐一进行说明; ⑧资产负债表日至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之间发生的非调整事项;

第十四条 各子分公司每月编制国资委企业财务快报说明的内容

应当包含企业概况和各项指标的分析, 与上期、上年同期相比变动幅度

超过 2 %的指标,要对变动原因进行详细分析说明。

第十五条 基建财务情况说明应当说明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① 项目概况;②投资完成情况;③资金使用情况;④征地拆迁情况;⑤存

在问题及建议。

第十六条 对于不定期报告, 集团总部、 三中心应按财务中心要求的种类、格式、内容编制,子分公司的报告可参照财务中心格式拟定,也可根据报告要求自行设计。

第四章 财务报告的审核

第十七条 为了保证财务报告客观、真实、准确,集团总部、三中心、各子分公司必须建立完善的审核制度, 明确审核人员、 审核职责和

审核程序。未经审核的财务报告不能报出。

第十八条 审核人必须严格按照 《企业会计准则》 和主管部门的规

定、要求,审核报告的种类是否齐全、项目填列是否完备、数字是否真

实;会计报表之间、会计报表各项目之间有勾稽关系的数据是否一致,

本期报告中与上期报告有关数字是否相互衔接等。

第十九条 对会计报表附注、 财务情况说明书及其他说明, 审核人

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和本办法的规定、要求,审核需要说明的事项是否客观、真实、完整、清晰。

第五章 财务报告的报送

第二十条 集团总部、 三中心、各分公司、 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应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按时报送内部报告和外部报告;参股公司应按

《公司法》 的相关规定按时报送外部财务报告, 对于不定期要求报送的财务资料应积极给予配合。

第二十一条 各子分公司报送的外部报告由集团汇总合并后按规定分别报送给国资委、市交委、财政部专员办、税务局、贷款银行;若其他单位要求提供财务报告, 则需经财务负责人和单位负责人批准后方能报送。

第二十二条 财务报告应当按规定的纸张类型打印,依序编定页码,加具封面,装订成册,加盖公章。封面上应当注明:企业名称、地址、报表所属年度或者月份、 报出日期, 并由企业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签名并盖章。

第二十三条 对于相关部门需要的临时报送的报告, 经办人不得随便向外提供,应报经单位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审核后方能报送。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归财务资产管理中心。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附:报告报送要求汇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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