损坏丢失赔偿制度(6页)

时间:2020-09-22 14:37:06 手机站 来源:网友投稿

公司固定资产损坏、丢失赔偿管理办法

(征求点见稿)

为了加强对公司固定资产的管理,明确各单位负责人在任职期 间的管理责任,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 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 单位价值金额在500元(含500元)以上的所有物品。

二、 凡发生固定资产被盗、非正常损坏或丢失等责任事故,部 门负责人按规定进行赔偿。

三、 已经超过使用年限但未报废或已经报废的固定资产发生被

盗或丢失,经固定资产管理领导小组批准,按现有价值的 20%予

以赔偿。

四、 确定赔偿金额及相关处理办法。

 当固定资产发生损坏或 丢失后,相关责任人应按照该资产的新旧程度、 使用年限进行赔偿。

 具体折算方法如下:

固定资产分类折旧年限。机械设备:10年;动力设备: 15年;运输设备:10年;仪器仪表:8年;计算机:6年; 测试仪器设备:8年;非生产用设备及器具、工具: 10年; 电视机、复印、文字处理机:6年;家具类:5年

折算赔偿金额公式:

应赔偿金额=原值X (使用年限一已用年限)/使用年限

注:原值=购置该固定资产时的价值

3 .物资单位价值在1万元以下的,按折旧后100%赔偿;单 位价值在1万元--5万元的,按折旧后70%赔偿;单位价值在5万 元一10万元的,按折旧后50%赔偿;单位价值10万元以上的按 折旧后30%赔偿。

4.凡属家电、常用工具、摄影摄像器材等可用于民用的物品 丢失计赔时,原则上按原价金额赔偿。

五、 固定资产损坏、丢失赔偿手续办理程序。

当固定资产发生损坏、丢失时,由固定资产管理领导小组 组织有关人员查明原因,做出结论,并及时填写〈〈铁通地市分公司 固定资产损坏、丢失情况表》(一式四份),书面报告总经理。对隐 瞒真相、知情不报或推卸责任的,视情节轻重,相应加重处罚。

2、 固定资产管理领导小组对固定资产损坏或丢失责任事故做 出赔偿决定后一个月内,赔偿责任人持相应证明〈〈铁通地市分公司 固定资产损坏、丢失赔偿单》(一式四份)到财务部交纳赔偿费,由 财务部出具收据,一式两份,一份由财务部存档,一份由固定资产 管理部门用做销帐处理。超过一个月未办理赔偿手续的,分公司直 接从当事人的工资中扣罚。

六、 赔偿审批权限。

固定资产的赔偿由固定资产管理领导小组提出书面意见, 经总

经理办公会审批后执行。

七、其他相关事项

损坏的固定资产经鉴定后无修复价值的,除按相应规定赔偿

外,其残值由物资采供部、财务科、纪委统一处理后,残值收入上 交公司财务科。

八、本办法白2007年7月1日之日起执行。

公司固定资产损坏、丢失赔偿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为了加强固定资产管理工作,增强广大员工爱护国家财产的责 任心和白觉性,确保各项工作顺利进行,妥善处理资产损坏、丢失赔 偿事宜,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资产损坏、丢失后,由使用或保管部门据实写出书 面报告,部门主管领导分析情况,弄清事故性质,提出意见,经资产 管理部审核后,报公司领导审批执行。对贵重仪器设备的损坏、丢失 等重大事故,应先保护现场,立即通知部门领导以及学院有关部门, 协同调查,必须报学院主管领导处理。

第二条 由于下列客观原因造成固定资产损失,经过技术鉴定 或有关负责人证实,可不赔偿。

一、虽采取预防措施,但由于资产本身的特殊性,而难以避免 造成损坏的;

二、因资产本身的缺陷或使用年限长久,接近报废程度,在正 常使用时发生的损坏和合理的白然损耗;

四、 加强了安全防范措施,仍未避免失盗,经公安部门鉴定属 于外盗的;

五、 由于白然灾害或其他不可抗拒的客观原因造成损坏的。

第三条 发生固定资产损坏、丢失事故时,使用单位应立即书 面报告归口管理部门、资产管理处和公安处,迅速查明情况和原因, 分清责任,提出处理意见,填写〈〈曲阜师范大学固定资产( )处

置报告单》报归口管理部门,再根据处理权限,及时进行处理。

对重大事故,应保护现场,由学校组织有关部门进行严格调查, 案处理。如果隐瞒、欺骗或推迟不报,应加重处理。

第四条 损坏的固定资产,应由资产管理处会同有关归口管理 门,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和技术鉴定;外盗的固定资产,应由公安部门 进行鉴定。

第五条因责任事故损坏、丢失、或借用后不还的仪器设备,如: 照相机、摄像机、三脚架、电脑、刻录机、打印机、仪器设备等要计 价赔偿。应按新旧程度合理计算;1年以内按原值计算;1 — 2年折 旧70% ; 2 — 3年50% ; 3 — 5年40% ; 5年以上折旧20% 坏的固定资产,一般按新旧程度合理折旧的残值计算:使用时间在 1 年以内按原价计算;1 — 2年按20%计算;2 — 3年按30%计算;3 一4年按40%计算;5年以上按50%计算。

第七条 损坏、丢失固定资产的责任事故,属几个人共同负责 的,应根据每个人责任大小和表现认识,区别处理,分担赔偿

第八条、属下列情况,在确定赔偿金额时,可按折旧价的 10~30%赔偿或免于赔偿。

(一) 按照指导或操作规程进行操作,确因缺乏经验或技术不 熟练,初次造成损坏的;

(二) 资产维修、洗刷、搬运过程中,由于主观原因,造成损 失的;

(三) 发生事故后,能积极设法挽救损失,且主动如实汇报、 认识较好的。

第九条 资产损坏、丢失后,由使用或保管部门据实写出书 面报告,部门主管领导分析情况,弄清事故性质,提出意见,经资产 管理部审核后,报公司领导审批执行。对贵重仪器设备的损坏、丢失 等重大事故,应先保护现场,立即通知部门领导以及公司有关部门, 协同调查,必须报公司主管领导处理。

第十条 发生固定资产损坏、丢失事故时,使用单位应立即

书面报告归口管理部门、资产管理处和办公室,迅速查明情况和原因,

分清责任,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固定资产( )处置报告单》报

归口管理部门,再根据处理权限,及时进行处理。

第十一条 确定赔偿金额、方式和偿还日期后,赔偿人应按时偿 还,赔偿人所在部门负责催缴,公司财务部负责收款。

第十三条、本办法白2009年7月30日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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