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工作实施方案

时间:2020-09-22 14:50:26 手机站 来源:网友投稿

XX县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工作实施方案

为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统筹推进就业困难群体就业,结合我县实际,计划在部分机关事业单位开发一批公益性岗位,特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原则

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统筹开发、单位管理”的原则,按照“政府因需设岗、劳动者自主选岗、单位以岗定人”的方式进行,建立岗位援助、实名服务、动态监管的长效机制。

二、公益性岗位开发

我县公益性岗位开发根据就业困难人员公益性岗位需求和就业资金承受能力合理控制规模,现计划在全县范围内开发公益性岗位共XXX人。

(一)基层非营利性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岗位,具体包括各乡镇、村(社区)的劳动就业、社会保障、农业服务、医疗卫生、文化科技、社会救助、法律服务、安置帮教、公益慈善、残疾人服务等基层协理岗位;

(二)城乡辅助性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岗位,具体包括道路交通、治安巡防、市政管理、公共环境卫生等岗位;

(三)机关事业单位等辅助服务性岗位,具体包括保洁、保绿、保安等岗位;

(四)经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确定的其他符合社会公共利益,可纳入公益性岗位范围的其他岗位。

三、公益性岗位帮扶对象

公益性岗位帮扶对象须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意愿,已办理失业登记认定的就业困难人员(含办理了新市民证的易地扶贫搬迁户人员),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本县户籍人员(以下简称帮扶对象):

(一)大龄就业困难人员(女性年满40周岁、男性年满50周岁);

(二)零就业家庭成员;

(三)连续失业一年以上的长期失业人员;

(四)享受城乡低保家庭成员;

(五)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人员;

(六)失去土地的农民转为城镇户口的失业人员;

(七)就业困难的高校毕业生;

(八)省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就业困难人员。

四、规范公益性岗位开发流程

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每年根据就业专项资金预算情况及就业困难人员和特定群体人数,按照“总量控制、因事设岗”的原则确定当年开发的公益性岗位数量。

(一)用人单位申请。凡有公益性岗位需求的用人单位,应提前向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报送公益性岗位开发申请。申请材料包括:提交书面申请及填写XX县公益性岗位申报表。

(二)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初审。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对用人单位申请公益性岗位情况进行审核,按照“因事设岗、按需定员”的原则,为其核定岗位数量,经审核认定符合条件的纳入本年度公益性岗位开发计划,并面向社会公开发布招聘信息。

(三)组织招聘。公益性岗位人员招聘应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通过公开招聘、资格审核、考核面试等程序,择优录取帮扶对象,并接受社会监督。帮扶对象可在全县范围内参加公益性岗位应聘。

五、相关扶持政策

用人单位应依法按月足额支付录用的公益性岗位人员不低于本县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纳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统筹管理的公益性岗位,可按规定享受公益性岗位补贴、社会保险补贴等就业扶持政策。

(一)公益性岗位补贴。用人单位与帮扶对象签订1年以上期限公益性岗位用工协议,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按相关规定给予用人单位公益性岗位补贴。公益性岗位的补贴期限除对初次核定享受岗位补贴时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公益性岗位补贴时身份证年龄为准)。本通知出台之前享受过公益性岗位帮扶人员补贴期限,原则上不再享受延长至退休的政策。

(二)社会保险补贴。用人单位与帮扶对象签订1年以上期限公益性岗位用工协议,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其为录用人员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给予补贴,不包括个人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除对初次核定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时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时身份证年龄为准)。本方案出台之前享受过公益性岗位帮扶人员补贴期限,原则上不再享受延长至退休的政策。社会保险补贴实行“先缴后补”。

公益性岗位补贴、社会保险补贴的申请材料、申请时间和程序、资金来源,按《XX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执行。国家、省和市对公益性岗位补贴有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六、强化公益性岗位管理

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公益性岗位劳动合同不适用劳动合同法有关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以及支付经济补偿的规定。

(一)公益性岗位人员实行动态管理和退出机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和公益性岗位人员须终止劳动合同,并及时报告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停止发放各项补贴。1.通过其他途径已实现就业的(包括已注册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及在其他用工单位就业);2.公益性岗位已满规定期限的;3.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死亡的;4.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5.无故旷工连续15天或一年内累计旷工30天的;6.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管理制度的;7.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8.户口迁出本县的。公益性岗位人员出现自然减员以及解除劳动合同等情况,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之日起5日内,将人员名单报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并及时核减公益性岗位。各用人单位必须建立公益性岗位安置人员台账和补贴资金资料档案,并接受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二)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将公益性岗位和在岗人员管理纳入“金保工程”,详细记载岗位类别、人员类别、单位性质、政策落实等内容,实行实名制动态管理,加强对公益性岗位开发使用情况和公益性岗位就业人员劳动合同签订、社会保险缴纳、薪酬待遇发放情况进行检查,对存在空岗、挂岗、虚报冒领、冒名顶替、骗取补贴资金等行为的,停止其使用公益性岗位人员资格,并追回套取的补贴资金,情节严重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有关当事人的法律责任。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公益性岗位使用单位建立信用负面清单管理制度,经检查出现违规问题的单位纳入负面清单,从第二年起两年内不得申请公益性岗位;情节严重的,取消以后年度公益性岗位申报资格。

七、健全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共同责任机制

(一)强化对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的组织领导,各有关部门要各负其责、齐抓共管,形成推进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的共同责任机制。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发挥主管部门作用,牵头统筹推进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工作。县财政部门要落实好就业专项资金,合理分配公益性岗位资金投入额度,加强资金监管。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会同岗位主管部门共同做好相关公益性岗位使用和管理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二)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如省、市对公益性岗位管理出台新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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