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英国陪审制度起源

时间:2020-10-31 09:14:07 手机站 来源:网友投稿

浅析英国陪审制度的起源

关键词:英国;陪审制度;历史起源

摘要:英国的陪审制度在世界司法制度史上占有重要地位。但关于英国陪审制度的起源,却一直是法制史中长期争论的话题,至今仍无确切答案。因此本文以着重介绍其起源为目的,并在此基础上简单探讨陪审制度在英国的确立及其原因。

陪审制度是指由非法律职业者参加的法庭审判,与法官共同行使审判权的制度。它是世界司法制度发展史上一个源远流长的制度。而英国的陪审制度因其完善性被人们普遍认为是现代陪审制度的源头,那么英国的陪审制度又是源于何地?它是怎样在英国确立的呢?在英国,陪审制度是一步步确立完善起来的。最初,它是作为一种行政手段被引入英格兰。此后它在英国历经千年的沧桑岁月,几多王朝的更迭变幻,才逐渐制度化为一项司法制度。

一、陪审制的历史渊源

一般认为, 陪审制度起源于英国, 实际上, 英国的陪审制度是在古代日耳曼法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古代日耳曼法中普通诉讼和刑事诉讼都采用自诉原则, 前者判断事实实行宣誓和辅助宣誓方式, 后者采用神明裁判和决斗的方式。由于宣誓、辅助宜誓和神明裁判、决斗裁判等方式本身存在着明显的不合理性, 例如, 在侵权行为诉讼中, 当事人能否胜认完全依赖于辅助宜誓人的多少。在财产两极分化和贵族势力日益加强的条件下, 这种宜誓人数的竞争, 自然有利于地主阶级。再如神明裁判之热水考验方式, 就是在一锅滚开的水中放入不大的物品, 受考验者把手伸入锅中取出该物, 在规定的时间内伤愈则表示无罪, 否则就是有罪. 再如火的考验, 就是让被考验者赤脚从烧红的犁上走过去, 在限定的时间内, 伤愈则无罪, 否则为有罪。可见, 这些方式不仅严重摧残了当事人的身体, 而且没有丝毫的科学根据。

另外, 这些审判形式的存在, 使得法庭在整个诉讼过程中处于消极地位, 国家权利得不到很好的体现, 主权地位不高。所以, 随着封建制度的巩固, 国家权力的增长和主权的加强, 以及适应人们对更合理的审判方式的历史要求, 在中世纪的法兰克王国, 应运产生了一种新的诉讼制度, 即在审理涉及王室利益如王室领地和相邻贵族领地的地界划分的案件时, 不采用宣誓或辅助宣誓, 而是由王室官吏或巡按使主动传讯知情人, 以查清事实, 为判决提供根据。以后, 这种方法开始推及于私人身份和租税等问题的解决。其具体程序是: 由中央政府任命的官吏, 从当事人的邻人中, 挑选可信任者数人, 后者先要宣誓, 然后回答官方讯问者提出的问题, 这些问题可以包括要求回答者提供经济或其它方面的资料, 指出犯罪嫌疑人, 或对嫌疑人的指控是否真实发表意见。这种作法拉西文中称为il l qu is te , 英文为in q uc st , 中文一般译作“ 邻人调查团” ( 也有人从德文译为“ 推问手续” ) 。

法兰克帝国瓦解以后, 继起的西欧各国在政治上分裂, 中央政权机关形同虚设, 以强有力的王室法院为前提的“ 邻人调查团” 制度在大多数国家已经停止使用。只有诺曼底公国的中央政权仍在行使权力。n 世纪, 在征服英格兰后不久, 诺曼的统治者便将各种这类调查引入英格兰的实践。最著名的是1 0 8 6 年的《土地清册》( 又称《末日审判书》) 对土地和征税人口的统计。自此.这种做法在英格兰流传了下来

二.英国陪审制度的确立

1.亨利二世(1154 —1189)的司法改革,陪审制传入英国后,最初只适用于个别的行政事务领域。是亨利二世的司法改革。将这种制度的司法职能以法令形式固定下来并使之制度化。他于1164年颁布了《克拉灵顿宪章》,规定巡回法官在审理土地纠纷案件和重大刑事案件时,应找12名了解案情的当地居民担任陪审员。1166年又颁布第二个《克拉灵顿诏令》,规定在凶杀、抢劫、伪造货币、窝藏罪犯等刑事案件的审判中,对被告人的指控必须由陪审员提出。这些法令所确立的陪审员起诉形式即为以后的大陪审团的雏形。1176年的《北安普顿赦令》除“庄严重申了克拉灵顿诏令的基本精神外,还将伪造罪、叛逆罪和纵火罪一起纳入属于王室受理的刑事司法权利内。”就这样,亨利二世时期颁布的几个诏令,使得陪审制日益规范化和制度化。

2.意义重大的1215年。1215 年在陪审制的发展史上是至关重要的一年。这一年世俗界、宗教界所召开的两次会议影响着陪审制以后的发展进程。1215年6月15日,叛乱的男爵们召开会议迫使英王“无地者”约翰签署了《大宪章》。在宪章中男爵们批准了由起诉陪审团起诉的办法,同时规定:“任何自由人,都不得被抓捕、监禁、剥夺永久保有土地权或自由权..除非根据由同等地位者所作的裁决或根据英格兰的习惯法。”

在13世纪末,这些规定已经开始意味着:起诉陪审团做出起诉后应由另一陪审团来审判。这就预示着英国将发展为两种陪审团或者是陪审团的分离。同时,在这一年召开的第四次拉特兰宗教会议上,教皇英诺森三世宣布废止神明裁判法。这一通行于西方基督教世界的习惯做法被取消后其职能由谁代替呢?这时陪审团作为一个有效的起诉机构成为现成的替代品。有习惯法作为铺垫,刑事案件中起诉陪审团取代神明裁判成为一件顺理成章的事。

目前,英国刑事法院审理可诉罪的一审案件时,必须有由12名陪审官组成的陪审团参与审理,否则,审判无效。但是审判过程中有陪审员死亡或者被法庭解除义务的,不受土2个人数的限制。

 在英国,民事诉讼不同于刑事诉讼,只有一种陪审团,即由12人组成的审理陪审团。1933年王座法庭受理的民事案件只有一半使用陪审团。1933年《司法实施法》第六条规定对民事案件基本上不采用陪审审判制度,把要求陪审团的权利限于诽谤、文字诽谤、恶意控告、非法拘留、勾引、违背婚姻的案件的一方当事人有申请时才使用。即使在这些案件中,如果法官认为审理需要长时间的审查书证、账目或需要就地调查证据,就能拒绝使用陪审团的申请。除上述案件外,是否使用陪审团属于法官的自由裁量权。上诉法院曾作出下述判决,即除有特殊情况外,人身伤害损害赔偿诉讼不使用陪审团,这是因为70年代的两件人身伤害损害赔偿诉讼中陪审团作了金额过高的损害赔偿的决定。王座庭受理的案件中,人身伤害案件占大多数,因此,上诉法院的判决又进一步地加快了民事陪审制度的衰落。在这以后,该庭使用陪审团的案件很少很少。除王座法庭外,民事案件几乎没有使用陪审团的。高等法院的枢密法院虽根据1858年法律有使用陪审团的权力,但该庭从未使用过。郡法院虽有权使用8人组成的陪审团,但是由于费用太高亦极少使用。陪审团在英国走到这样的地步,主要有以下几点原因: 第一,革命胜利后,资产阶级与无产阶级之间的阶级对立,更使他们重新考虑革命时期为了争取同盟军而提出来的一些口号和根据启蒙时期的原则建立的一些政治、经济和法律制度。

19世纪末20世纪初,由于社会各方面因素和国际形势的变化,一些有利于保护人权的制度受到了怀疑和限制。这种情况不只是英国一国,也不仅限于陪审这一种制度。这种整个资本主义世界的趋向性潮流是陪审制度在英国衰落的一个重要原因。第二,审理需要专业知识。科学的发展,使得一些案件的审理需要某些专业方面的知识,而现在确定某一案件的陪审团成员的方法常使一些外行来充任鉴定这些证据的法官。伦敦大学的经济学教授戴文斯曾撰文记述了他当陪审员的经历,一个案件就因为陪审团的一半成员对指印证据的科学性持怀疑态度,无法做出裁断而终将被告释放。另外,陪审团构成的不确定性,同一种案由不同的人组成陪审团审理,其裁断可能有所不同,也难免带来一些混乱。有人研究,对被告人,青年人往往比老年人有更多的同情;体力劳动者做出的决定不同于白领阶层,妇女常与男子有别。这样,被告方便利用要求回避以得到有利于自己的陪审团,带来了一些弊端。

 第三,犯罪率不断上升,诉讼增多,司法机关迫切要求缩短诉讼时间以减少案件的积压。而陪审由于要选出陪审员,要由双方当事人提出回避要求,要经过一定时间的评议、作裁断等过程, 无法达到协议则解散该陪审团,召集一个新的陪审团。这样往往使诉讼旷日持久,两方面产生了尖锐的矛盾。而且现代社会生活带来了许多证据简单的犯罪,如与交通有关的一些犯罪,在这类诉讼中,陪审团形同装饰品。另外,许多陪审员本身似乎对他们的职务也不感兴趣,因为虽然有津贴和收入损失的补偿,然而耗费许多时间的审判还是常常给他们带来经济上的损失。于是陪审制度在英国看来确是衰落了,但仍被认为是英国法的一大传统性特点。为了更好地发挥陪审团制度的作用,近年来,英国开始推行新的陪审制度改革。

3.起诉陪审团地位之稳固,起诉陪审团取代神明裁判后,曾一度遭到人们的拒绝。只是到亨利三世(1216 —1272)及其之后,起诉陪审团的地位才逐渐稳固,其职责范围也更加广泛,像对疏于维护桥梁、道路职责的人的调查、郡长是否将案件久拖不决等问题统统归陪审团管理。到了爱德华一世(1272—1307)时期,起诉陪审团调查刑事案件通过成文法再次得到肯定和强调。爱德华一世要求对作奸犯科者必须至少由12个合法的人来进行调查,并且必须在调查文件上盖印,将犯罪嫌疑人拘捕或监禁。“到了爱德华三世(1372 —1377)时期,起诉陪审团日趋完善。他要求地方胥吏接受的大陪审团起诉书必须有齿形的缺口,”由起诉陪审团和地方法官各执一部分分,以防止刑事案件被隐瞒。为防止私人报复起诉或恶意起诉,他又在1342年通过诏令规定必须由陪审团或其他方式提请诉讼才能拘捕嫌疑人;在1368年又通过普通法规定没有正当程序任何人不得被强制答辩。可见,这一时期,陪审团审判已经相当成熟和规范。

4.起诉陪审团与审判陪审团之分离,13世纪末,王权已相当强大,为了掌握更多的司法权,王室开始推行陪审团审判。刚开始,参加审判的陪审团通常是起诉陪审团的原班人马,或者至少有一部分人重合。这必然会影响到审判的公正性,从而引起诉讼当事人的争议。1352年,爱德华三世颁布诏令,禁止起诉陪审团参与判决,另设一个由12人组成的陪审团专司审判之职。这样,审判陪审团即小陪审团也正式出现。两个陪审团各司其职——大陪审团主要是确定被告是否有犯罪嫌疑和提起公诉,小陪审团则主要在审判中从事实方面裁判被告是否有罪。至此,现代意义的陪审制度在英国确立起来了。

三、陪审制产生确立的原因

1352年爱德华三世诏令的颁布标志着陪审制在英国的正式确立。但对陪审制在英国确立的原因却是众说纷纭,有经济动因、社会原因等多种说法,笔者更倾向于其是多种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

1.经济原因

在英国陪审制度的产生及确立过程中,经济因素始终是不可忽视的因素。当时的英国,王室财富匮乏,而封建领主、教会实力雄厚,可与王室分庭抗礼。英王为增加王室的财政实力,一方面在英国推行土地调查,另一方面通过扩大王室司法权来填补空虚的国库。

在亨利二世之前,司法权几乎完全操纵在地方封建主手中,这严重阻碍了王室集权。而且司法诉讼中可以获取很多罚金、没收土地,这又是扩充王室的巨大财源。因此亨利二世建立了陪审制,“通过对陪审团的使用,对犯罪行为的追诉显得更有效率,而且通过对犯罪行为的打击,王室可以没收大量原本属于罪犯的财产。再者,地方上的陪审员是没有报酬的,这不仅开辟了财源,还节省了开支。”因此可以说,陪审制在英国的产生及确立很大程度上是由经济利益驱动的。

2、对非理性审判方式的否定 有不少人认为,陪审制的确立是对当时神明裁判和立誓免罪等非理性裁判方式的否定。神明裁判其实只是借助一种神秘莫测的超自然力量来代替审判方式,审判结果靠的只是运气。这种落后、荒谬的做法必然需要被理性的方式所取代,而陪审制解决了这个问题,因为当时的陪审员具有证人功能,法院通过陪审员了解案情,这样判决结果相对公正得多。

3、“无心插柳柳成荫”

陪审团作为团体证人,其产生并被引进英格兰离不开当时封建割据、王室力量衰微的历史背景。欧洲大陆由于受教会法的影响,逐渐发展起比陪审团更有效的取证方式——纠问式程序,陪审团由此在欧陆逐渐被淘汰。而英国由于禁止教士充任王室法官,得以有幸避开了纠问式程序的影响,使陪审团得以“险里逃生”并在英国扎根。及至后来,由于各种历史机缘,陪审团逐渐由团体证人演为团体裁判者;再至后来,由于其恰好符合“民权革命”的历史背景,陪审团作为裁判制度被稳固下来。从这方面讲,说英国陪审制度的形成及确立具有偶然性亦未尝不可。这正应了中国那句古话:无心插柳柳成荫。长期以来,陪审制度一直被认为是司法民主和审判公平的保障。虽然现今的陪审制度已经逐渐走向衰落,但我们不能抹煞它为英国及世界司法体系所带来的贡献。本文从历史的角度探究了英国陪审制度的起源及其确立,这有助于我们更理性地看待目前的陪审制改革,更深刻地理解英美法系民主自由传统的特性。

参考文献:

陈丽君,曾尔恕外国法律制度史[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 陈朝华,英国大陪审团制度的历史考察[D],西南政法大 [美]孟罗·斯密,欧陆法律发达史[M],姚梅镇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美]约翰·H·威格摩尔,世界法系概览(下册)[M],何勤华等译, 阎照祥,英国政治制度史[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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