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学校公物损坏赔偿制度

时间:2021-02-04 08:25:12 手机站 来源:网友投稿

学校公物损坏赔偿制度

第一节 总则

第一条 学校公物是国家的财产,为了增强全校师生爱护公物的 自觉性,强化责任意识,树立人人有责的主人翁意识,尽量减少 财产损失,惩处故意损坏行为,在全校形成“爱护公物光荣,损坏公 物可耻”的风气,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学院公物按照“谁使用谁保管,谁损(失)坏谁赔偿” 的原则实行责任管理制度。

 赔偿范围:校内用于教育、教学及生活 的设施和装备。

 本规定适用于本校及附属第一医院全体师生员工、 医 护人员及相关人员。

第二节 责任管理部门

第三条 后勤处为学校家具等公物的一级管理部门,负责全校范 围内家具等公物设施的维修、更换和监管。

第五条 学生工作与就业处、国际交流处作为中国学生及留学生 的主管部门, 协助后勤处做好学生公寓的公物管理, 负责学生爱护学 校公物的引导和教育工作。

第六条 各院系(部)、各行政处室、国际交流处、附属第一医 院以及下属科、室、班级等分别为二级、三级管理,负责对使用 的办公室、仓库、教室、实验室等场所的日常公物管理应予以重视, 并指派一名公物管理责任人报后勤处备案。

第七条 国际交流处、各院系(部)作为学生的直接管理者,是

所属学生公寓和教室公物管理的责任部门, 负责考核所属学生公寓和 教室公物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第八条 各教学楼公共教室由教务处直接管理。

第三节 管理实施细则

第九条 公物清查实行“三查”制度:每一学年,学校进行一次 全校大清查;每一学期,学校各二、三级管理部门自行核查登记 造册,并上报数据,后勤处对部分部门进行帐目、实物抽查,并将结 果向全校通报。

第十条 公用家具由二级或三级管理责任人负责监督管理,凡超 标准占用的或闲置的家具等公物不能擅自处理或者任意丢弃, 须上报 后勤处以便合理调配。

第十一条 全校办公桌椅的领用均按个人办理、建卡,由使用人 负责保管。新增人员由调入部门的公物管理员到后勤处办理领用手 续;调离人员离校前须将所借家具归还后勤处销账, 由后勤处盖章后 方可离校。

第十二条 各部门在更换公物管理员时,须办理工作移交手续, 交接双方和部门领导要在移交清单上签名, 否则,因交接不清造成公 物丢失或台账不明的,要追究部门领导及公物管理员的责任。

第十三条 学生宿舍内所有公共财产,由全体宿舍成员共同保 管,爱护使用,学生不得改装、拆卸、挪动家具和电器,在布置寝室 时,不得使用铁钉、油漆、刀具、涂改液、墨、胶水等致使家具 、 墙面破坏,应保持门窗、家具、墙壁的整洁。

 调整宿舍时,各院系(部) 公物管理员应对原住房家具等公物进行验收,并报后勤处。

第十五条 属于购入物自身存在的瑕疵、 因自然因素影响或物理 磨损造成的损坏, 由学校负责维修更换。

 属人为损坏公物者须赔偿交 清费用后,后勤处方可组织进行维修,具体维修及材料价格见《公物 赔偿价目表》。

第十六条 凡属人为损坏的, 由宿舍内部进行举证, 由损坏责任 人承担维修费用; 若无法落实损坏责任人的, 则维修费用由宿舍全体 人员共同承担。对有意损坏公物者,除赔偿损失外,还视具体情况给 予纪律处分。

第十七条 学生(教师) 公寓水电木维修对人为损坏实行收费维 修,学生(教师)入住宿舍前查验宿舍内的家具等公物设施,从入住 之日一个月( 30 天)内学生(教师)对室内家具等公务设施有质量 和破损问题可向本部门公物管理老师提出登记或免费维修要求。

第十八条 如对公物损坏性质存有异议 (自然老化或人为损坏) 先通过辅导员、院系部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报学校鉴定小组(鉴定 小组由后勤处、学生处、辅导员、院系部领导等相关人员组成)调查 核实。

第十九条 房间(学生宿舍、院系部楼栋) 厕所或下水管堵塞后, 产生的疏通费用自行负担, 如人为造成一楼下水道堵塞涉及土建开挖 等工程所产生的维修费和疏通费用,视情况由本单元、本层楼、本栋 楼共同承担。

第二十条 因自然灾害如遇不可抗拒的因素外, 上下班时间如未 做到“三关”(关门、关窗、关电器设备)而导致公物损坏,均系负 责部门或个人责任心不强所造成,根据责任划分进行赔偿。

第二十一条 下列情况实行自费维修:

玻璃破损;

木质室门、柜门、窗架断裂或破损;门插损坏或丢失;

桌、凳、架、柜人为断裂、烧损或丢失;

下水道人为堵塞;

水龙头断臂;

插座、开关板断裂或烧坏;

保险丝(空气开关跳闸)断开;

地板、墙面人为污染或破坏;

床架(含护栏、蚊帐架)丢失或因悬挂重物等使用不当造成损 坏;

灯管、灯座人为损坏或一学期超过两次以上维修;

人为损坏线路、门锁、电热水器、饮水机设备、水表、水管 等;

其他需学生(教师)自费的维修项目。

第二十二条 未在规定时间(三天内)缴纳赔偿费用者,或对损 坏公寓公物拒不赔偿、态度恶劣者,学校视情况给予纪律处分,并追 回相应赔偿。

公物损失赔偿方式

第二十三条 公物损失赔偿方式有三种。

 现金赔偿、 实物赔偿和

负责修复

(一)损坏公物的现金赔偿为所损坏公物的成本和维修费用之 和。赔偿时,由各部门公物管理员按照赔偿标准 (见附件《公物损坏、 丢失赔偿标准》),填写《公物损坏赔偿通知单》通知当事人,当事人 应于当天将现金交财务处, 由财务处开具收款收据, 交后勤处安排修 理。

(二)实物赔偿。实物赔偿所赔偿的实物不低于损坏或丢失的 物品。

(三)负责修理:公物损坏责任人可自行找人修复,也可购买材 料后交后勤处进行更换, 但所购材料型号、 规格和品牌都必须与先前 损坏的材料一样, 应在三天之内完成并符合原物形状和功能要求。

 否 则,按现金赔偿方式进行赔偿。

第五节 赔偿标准

第二十四条 丢失的物品: 凡能在本地市场购买到的, 按原价赔 偿;在本地市场难以买到的,在原价的基础上加倍赔偿。

第二十五条 公物损坏的,当事人应主动赔偿。若损坏公物的 当事人不主动办理赔偿手续,经调查落实后按赔偿标准的 2 倍赔偿。

第二十六条 若属于人为破坏又找不到当事人的, 按照公物管理 使用单位逐级负责赔偿。即能落实到个人的,由个人负责赔偿;对于 宿舍或教室的公物损坏, 落实不到个人的, 由所使用管理的班级负责 赔偿(宿舍内的, 先由所使用管理的宿舍负责赔偿; 落实不到宿舍的, 再落实到班级);落实不到班级的,由所使用管理的院系(部) 、处室

负责赔偿

第二十七条 无意造成物品损坏的,或因正常工作、学习、劳动 造成物品损坏的,按原价赔偿。

第二十八条 发现公物丢失不报或损坏又没有及时修复的, 按正 常标准的 2 倍赔偿。

第二十九条 正常工作、 学习之外造成物品损坏的, 或违反操作 规程造成物品损坏的, 或未经物资保管人或使用人同意, 私自动用而 造成物质损坏的,按原价给予 3 倍赔偿。

第三十条 故意损坏学校公物的,按原价给予 4 倍赔偿。

第三十一条 因用水不当 (如用水冲洗地板、 洗衣机操作或下水 管道放置不当、阳台地漏未及时清理而堵塞、饮水机、水龙头未关等 人为)造成房屋渗、漏水,以及楼下住户的财产损失,均由肇事者负 全责,并根据认措态度须承担 1000元-2000/ 次的公物赔偿以及楼下 住户的财产损失,如找不到当时责任人,由全寝室共同承担。对于态 度恶劣、拒不赔偿者,学校将给予纪律处分。

第三十二条 属于购入物自身存在的瑕疵、因自然因素影响或 物理磨损造成的损坏,其维修费用由学校承当;

第六节 公物损坏后的维修和赔偿程序

第三十三条 公物损坏的当事人应立即向本部门公物管理员报 告,公物管理员现场核实后视情况启动报修或赔偿程序。

第三十四条 保修期内的公物维修,联系原采购部门处理。

第三十五条 每次报修时, 除突发需紧急处理的, 请各部门将维 修项目列表汇总, 由公物管理员到后勤处 (办公楼 203房)统一报修。

 第三十六条 公物损坏需要赔偿时, 由后勤处相关技术人员对损 坏公物做出鉴定,出具《公物损坏赔偿通知单》 (一式两份,一份交 给当事人,一份留存) ,当事人持通知单到财务处办理赔偿交费手续 (接到通知单三个工作日内办理) ,并持相关收据至公物管理员备案 留存,再通知后勤处工作人员进行维修。

第七节 家具类公物的报废 第三十七条 报废公物须符合以下条件:

1、因使用年久,自然老化不能修复;

2、损坏后无法修复或无修复价值的;

3、老化变形、锈蚀腐烂,降低标准也不能使用者; 第三十八条 报废程序

1. 使用部门提出报废及报废理由的书面报告;

后勤处组织鉴定小组做出评价; 鉴定小组由使用部门、后勤处、 资产处、财务处、监察处共同参与;

上报学校领导批准;

作报废下帐处理,其产生的残体处置费交学校财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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