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鼓励中小企业持续发展若干意见

时间:2020-11-08 10:03:06 手机站 来源:网友投稿

XX县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鼓励中小企业持续发展若干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市关于疫情防控的决策部署,特别是全面落实好《XX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XX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生产经营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XX政发〔2020〕X号)和沈阳市人民政府相关通知精神,积极发挥中小企业在疫情防控中的重要作用,支持帮助中小微企业树立信心、共渡难关、减少损失、持续发展,在全面执行省市各项政策措施的基础上,特制定如下措施:

一、全力支持和组织推动企业复工复产

全县行政区域内涉及保障城市运行和企业生产必需、疫情防控必需、群众生活必需及其他涉及重要国计民生的相关企业,要确保正常开工开业。按照省市政府的开复工时间规定及相关要求,重大项目、重大工程能复工的尽快复工,具备开工条件的抓紧组织开工,确保疫情防控与经济发展两不误。

在疫情防控期间,开复工的工业企业由县防指统一按照复工人数保证每人发放一个防护口罩,同时按每人20元的标准给予防控消杀等物资补助。

二、做好企业复工生产疫情防控

把疫情防控工作作为当前最重要的工作来抓,按照“回来前有准备、回途中有秩序、回来后有制度”的“三个有”和“防输入、防扩散、防输出”的原则,坚持有序放开受控,扎实做好企业有序复工工作,确保企业平稳过渡,逐步恢复正常生产经营秩序。

由经济开发区对企业用工人员中外省区返法人员进行统一接送、统一安置,做到人员可控。

三、建立企业应对疫情复工复产帮扶机制

积极解决企业诉求,优化行政审批流程。在疫情防控期间,XX县政务服务中心,专设24小时咨询服务电话和专门受理区域为企业和群众“急事急办、特事特办”先批后补、容缺受理。为项目单位提供建设项目办事流程咨询、办事要件一次性告知、申报过程引导、网上申报指导等相关工作。

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服务热线XX,受理和解决企业疫情期间相关问题,切实保障企业正常运行。

四、鼓励银行机构为企业提供续贷服务并降低利率

在疫情防控期间,鼓励银行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存量企业客户不抽贷、不断贷、不压贷,并酌情对暂时还款困难的企业采取延期还款、减免逾期利息等措施。同时为鼓励企业稳定、扩大就业,对开复工企业新增贷款(县域内金融机构)由县财政按基准利率的25%给予不超过一年的贴息。

五、充分发挥融资机构担保作用,县政府融资担保机构续担降费

融资担保机构要对有续贷及新增贷款需求的企业开展续担服务,免收担保费用。协助企业用足用好省市“应急转贷”政策。

六、减免中小企业税费

对实体民营企业当年(房地产开发类企业除外),年增值税纳税额度达到200万元以上的,按照企业所占有土地实际缴纳土地使用税金额的30%给予一次性奖励;年增值税纳税额度达到500万元以上的,按照企业所占有土地实际缴纳土地使用税金额的60%给予一次性奖励;年增值税纳税额度达到1000万元以上的,按照企业所占有土地实际缴纳土地使用税金额的100%给予一次性给予奖励。

七、着力减轻中小微企业房租负担

对承租本县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的中小企业及个体经营户,疫情防控期间给予3个月房租免收、3个月房租减半,对中小企业租用其他创新创业载体,鼓励业主(房东)为其减免租金,具体由双方协商解决。

八、加强生活必需品保障

积极组织我县食品、农副产品(含蔬菜及畜禽养殖、屠宰、饲料加工等)、快消品等重要生活必需品行业恢复生产经营,保障肉类等重要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对在防疫期间为“稳物价、保供应”做出突出贡献的企业、营业面积3000平米以上的超市,按照上年纳税额的2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20万元。

本政策扶持对象为符合工信部等四部门印发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中小微企业。执行期暂定为自本意见发布之日起的三个月内。

XX县将不折不扣执行中央、省、市出台的相关扶持政策。同时,根据疫情形势发展和中小企业生产经营出现的新变化、新情况、新问题,将及时调整补充完善新的应对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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