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院心理疾病预防与危机干预实施方案【精选推荐】

时间:2022-07-11 17:28:47 手机站 来源:网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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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院心理疾病预防与危机干预实施方案【精选推荐】

 

 学院心理疾病预防与危机干预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见》和《教育部卫生部共青团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的意见》,依据按照《北京高校学生心理危机预防与干预手册》(试行)落实党委学生工作部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中心关于学生心理发展动态暨“五困”排查工作的要求,进一步加强人文与社会科学学院(以下简称“人文学院”)学生心理健康教育,规范和提高心理疾病预防与危机干预工作,根据学院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主要职能 构建我院大学生心理危机预防及干预工作体系,帮助有严重心理问题的学生度过难关,及早预防、及时干预,降低学生心理危机事件的发生率,减少学生因心理危机带来的生命损失,促进学生健康成长。

 心理危机干预是指采取紧急应对的方法帮助危机者从心理上解除迫在眉睫的危机,使其症状得到立刻缓解,心理功能恢复到危机前水平,并获得新的应对技能,以预防将来心理危机的发生。

 二、组织机构 以我校学生工作部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中心为指导,在人文学院党委领导下,我院学生工作办公室负责心理危机预防和干预工作,全面规划和领导我院学生心理危机预防和干预工作。

 以“三全育人”思想为指导,全体辅导员为主体责任人,在研究生导师、授课教师、行政教职工等群体的配合下组织开展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危机干预与咨询工作,推进全员育心建设。

 三、干预对象 关注与干预的对象是我院的全体学生,通过宿舍走访、深度辅导、谈心谈话以及年级大会等形式进行心理状况普查、危机预防与干预、心理咨询与辅导;对于存在心理危机倾向或处于心理危机状态的学生,对存在下列因素之一的学生,应作为心理危机干预的高危个体予以特别关注:

 (1)在学校“五困”排查及新生心理健康测评中,心理中心筛查出来的有心理障碍、心理疾病或自杀倾向的重点关注学生。

 (2)遭遇突然打击和受到意外刺激后出现心理或行为异常的学生:

 ①家庭发生重大变故(亲人伤亡;父母离异或分居;父母失业;家庭暴力等)后出现心理或行为异常的学生; ②身体发现严重疾病(传染性疾病、费用很高又难以治愈的疾病等)后出现心理或行为异常的学生; ③遭遇性危机(性伤害、性暴力、意外怀孕等)后出现心理或行为异常的学生; ④感情受挫(失恋;单相思情绪失控等)后出现心理或行为异常的学生;

 ⑤受辱、受惊吓后出现心理或行为异常的学生; ⑥与他人发生严重人际冲突后出现心理或行为异常的学生。

 (3)因学习压力、就业压力特别大而出现心理或行为异常的学生,如第一次出现不及格科目的优秀生、需要重修多门功课的学生、给予处分的学生、将被退学的学生、完成毕业设计(论文)非常困难的学生等。

 (4)性格内向、家庭经济非常困难且出现心理或行为异常的学生。

 (5)有严重心理疾病且出现心理或行为异常的学生,如患有抑郁症、恐怖症、强迫症、癔症、焦虑症、精神分裂症、情感性精神病等疾病的学生。

 (6)出现严重适应不良导致心理或行为异常的新生。

 (7)对近期发出下列警示讯号的学生,应作为心理危机干预的重点对象及时进行危机评估与干预:

 ①谈论过自杀并考虑过自杀方法,包括在信件、日记、图画或乱涂乱画的只言片语中流露死亡念头者; ②不明原因突然给同学、朋友或家人送礼、请客、赔礼道歉、述说告别的话等行为明显改变者; ③情绪突然明显异常者,如特别烦躁,高度焦虑、恐惧,感情易冲动,情绪异常低落,或情绪突然从低落变为平静,或饮食睡眠受到严重影响等。

 四、早期预警

 1、做好学生心理危机早期预警工作,应做到对学生的心理状况变化早发现、早通报、早评估、早治疗,信息畅通,快速反应,力争将学生危机的发生消除在萌芽状态。

 2、建立学生心理危机报告制度。辅导员或者心理咨询师在心理咨询期间发现学生存在心理危机,应及时将相关信息以书面形式或“五困”平台填报的形式报告给学校学生工作部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中心,必要时寻求督导与协助。

 3、建立学生心理危机评估制度。我校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中心对我院存在心理危机的学生进行及时的心理危机风险评估。

 五、干预措施 1.对有严重心理障碍或心理疾病学生的干预措施:

 (1)对有严重心理障碍或心理疾病的学生,及时联系学生家长并由学生家长带学生到精神卫生专科医院或三甲以上的精神科门诊,对学生的心理健康状况进行评估,并提供书面意见。

 (2)若某生被三甲以上医院专科门诊或专业精神卫生机构诊断为以下三种情况,我院需做如下处理:一是某生无需休学,辅导员应密切注意该生情况,开展跟踪咨询,及时提供心理辅导,和学生家长保持密切联系;二是某生需回家休养并配合药物治疗,学生家长需将学生带回家休养治疗;三是某生需住院治疗,我院协助该生家长将其送至医院治疗。

 2.对有自杀意念学生的干预措施:

 一旦发现或知晓某生有自杀意念,即该生近期有实施自杀的想法和念头,我院应立即采取以下措施:

 (1)立即将该生转移到安全环境,并成立监护小组对该生实行 24 小时全程监护,同时至少有一名辅导员或教师参与监护,确保该生人身安全,同时尽快通知家长到校。监督小组要注意自我保护。

 (2)由我校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中心或精神科专家对该生的心理状况进行评估或会诊,并提供书面意见。如该生属需转介情况,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中心将提供转介意见。

 (3)如果出现家长不能及时到校的情况,应要求家长提供书面委托书,委托学校带该生到精神卫生专科医院就诊,以免延误学生病情。

 3.对实施自杀行为学生的干预措施:

 (1)对刚实施自杀行为的学生,要立即送到最近的医疗机构实施紧急救治。

 (2)及时保护、勘察、处理现场,防止事态扩散和对其他学生的不良刺激,配合有关部门对事件进行调查取证。

 (3)对于自杀未遂的学生,经相关部门或专家评估,如住院治疗有利于其心理康复,通知家长并将该生送至专业精神卫生机构治疗;如回家休养治疗有利于其心理康复,在其病情稳定后由家长将其带回家休养治疗。如果出现家长不能及时到校

 的情况,需要求家长提供书面委托书,委托学校带该生到精神卫生专科医院就诊,以免延误学生病情。

 (4)在危及到生命安全的情况下,如家长因某些原因不能及时赶到现场,且在未提供书面委托书的情况,必要时请保卫处协助,报 110 处理此事。

 (5)正确应对新闻媒体,防止不恰当报道引发负面影响。

 (6)对与实施自杀行为学生关系比较密切的同学,及时实施危机善后干预工作,降低因为危机事件对其他同学造成的心理刺激。

 4.对有伤害他人意念或行为的学生干预措施:

 (1)对于有伤害他人意念或行为的学生,学生所在系会同有关部门立即采取相应措施,保护双方当事人安全。

 (2)我校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中心组织专家对该生精神状态进行评估或会诊并提供书面意见,学校根据评估意见进行后续处理。

 5.愈后鉴定及跟踪干预制度:

 (1)学生因心理问题住院治疗或休学再申请复学时,应向学校提供相关治疗的病历证明,经我校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中心、校医院等相关部门、专业精神卫生机构或三甲以上医院精神科评估确已康复后可办理复学手续。

 (2)学生因心理问题休学后复学时,学校相关工作人员应对其定期进行心理访谈,了解其思想、学习、生活等方面的情况。

 (3)对于有自杀未遂史的复学学生(属自杀高危人群),我校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中心应组织专家进行定期心理访谈及风险评估,密切监护,及时了解其学习、生活和思想状况,确保该生人身安全。

 (4)对于危机事件发生后相关学生进行善后干预,减轻危机事件对相关学生的影响和创伤,使相关学生能尽快投入正常的学习和生活。

 6.危机预防及干预的注意事项:

 (1)危机干预工作要准确判断、果断处理、有效干预,避免因处理不及时、不得当而激发或加重学生的心理问题。

 (2)对于突发学生自伤、自毁事故的紧急处理,辅导员应在闻讯后立即赶赴现场,并立即报告给学校以及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校医院等部门。上述部门在接到通知后应派人立即赶到现场,进行紧急援助。特殊情况下,我院应先将学生紧急送医院治疗,然后向有关部门汇报。

 (3)在开展心理危机干预及自杀预防工作时,应坚持保密原则,维护学生权益,不得随意透露学生的相关信息,并尽可能在自然的环境中实施干预,避免人为制造特殊的环境给被干预学生造成过重的心理负担,激发或加重其心理问题。

 (4)对社会功能严重受损和自知力不全的学生,不得在学生宿舍里实行监护,避免监护不当造成危害,以确保该生安全。

 (5)有关单位在与家长联系过程中,应注意方式方法,做好记载,妥善保存。

 (6)危机干预过程中涉及到学生需要休学接受治疗的,按照我院学生管理规定办理。

 六、工作要求 (一)教育为主,重在预防 开展心理素质教育为主,利用 5·25、9·25 心理健康节等为机会传播心理健康教育知识,并加强日常学生教育管理中心的心理健康教育成分,增加学生对身心健康的了解与认知,提高学生承受挫折的能力和情绪调控能力,为应对危机做好准备。培养学生认识生命、尊重生命和热爱生命的意识,并学会正确的应付危机的策略与方法。

 (二)及时干预,果断处理 1、通过我院心理疾病预防与危机干预工作体系,做到心理疾病早期预防、早期发现、早期诊断和早期应对,要准确判断、果断处理,有效干预。解决学生心理问题,避免或减少危机对学校及学院正常工作的影响。

 2、对社会功能严重受损或自制力不完全的学生,学院不得在学生宿舍里实行监护,避免监护不当造成危害,以确保该生安全。

 3、学院与家长联系过程中,应注意方式方法,做好记载,妥善保存。

 4、干预措施中涉及到学生需要休学接受治疗的,按照《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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