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管理制度-20211015051038

时间:2021-10-18 08:20:56 手机站 来源:网友投稿

会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会计工作,发挥会计部门在公司生产经营管理中的核算、监督、反映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及《商品流通企业会计制度》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公司会计工作由分管的副总经理进行总体领导,由会计部完成主要的会计核算、出纳工作。

第三条 公司会计年度自上年十二月二十六日起至本年度十二月二十五日止,收入与费用按权责发生制的原则确认;采用借贷记帐法进行会计核算。

第四条 公司会计记帐以人民币为单位,元以下至角分。涉及外币核算的,应折合人民币记帐,同时登记外币金额和汇率。

第二章 会计人员管理的规定

第五条 会计人员的主要工作是:

(一)按照会计制度的规定制证、登帐、报帐,做到手续完备,帐目清楚,报帐及时。

(二)按照经济核算原则,定期检查、分析公司财务、成本和利润的执行情况,挖掘增收节支潜力,考核资金使用效果,及时向公司决策层提出合理化建议,当好公司擦参谋。

(三)妥善保管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

第六条 会计人员必须具备相当的会计专业知识,并持证上岗。

第七条 会计人员必须具备实事求是、踏实认真的工作态度,据实对经济活动予以反映、监督。

第八条 会计人员办理会计事项必须填制或取得原始凭证,并根据审核的原始凭证编制记帐凭证,会计员、出纳员记帐,都必须在记帐凭证上签字。

第九条 会计人员应当会同财务管理部定期进行财产清查,保证帐簿记录与实物、款项相符。

第十条 会计人员应根据帐簿记录编制会计报表,上报总经理、董事会,并报送有关部门。会计报表每月由会计编制并上报一次,会计报表须由会计员、会计部经理和总经理签名并盖章。

第十一条 会计人员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不予受理;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要求更正、补充,并及时向直接上级报告。

第十二条 会计人员发现帐簿记录与实物、款项不符时,应及时向直接上级书面报告,并要求查明原因,作出处理。

第十三条 出纳人员不得兼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及收入、费用、债权和债务帐目的登记工作。

第十四条 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一般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时,由会计部经理负责监交。会计部经理调动工作或离职,由分管副经理负责监交。

第三章 会计核算基础工作规定

第十五条 公司会计科目的运用及帐户的设置按《商品流通企业会计制度》执行,不得任意更改或自行设置,如因业务需要新增科目时,须报分管副经理批准。

第十六条 采用通用记帐凭证作为记帐依据。

第十七条 会计核算采用记帐凭证汇总表核算程序。

(一)根据核算后的原始凭证填制记帐凭证;

(二)根据记帐凭证登记现金日记帐、银行存款日记帐和各明细分类帐;

(三)根据记帐凭证编制记帐凭证汇总表;

(四)根据记帐凭证汇总表登记总分类帐;

(五)月终,根据总分类帐编制会计报表。

第十八条 会计记帐规则:

(一)记帐须根据审核过的会计凭证。除按照会计核算要求进行转帐时,用记帐人员写的转帐说明作记帐依据外,其他记帐凭证都必须以合法的原始凭证为依据。没有合法的凭证,不能登记帐簿,且每张记帐凭证必须由制单、复核、记帐、主管会计分别签名或盖章,不得省略。

(二)登记帐簿时必须用钢笔填写(除了复写的以外,不得使用铅笔和圆珠笔),并严格按时间、序号进行登记,不得颠倒时间和序号。

(三)记帐凭证和帐簿上的会计科目以及子、细目用全称,不得随意简化或使用代号。

(四)会计分录的科目对应关系,原则上一种经济事项分别或汇总编一套分录,不得将不同内容的多种经济事项合并编制一套分录,

(五)明细帐应随时登记,总帐月末登记。

(六)每一笔帐须记明日期、凭证号码和摘要,经济事项的摘要不能过分简略,以保证第三者能看清。

(七)记帐的文字和数字应端正、清楚严禁刮擦、挖补或涂改,不得跳行隔页。应将空行或空页划斜红线注销。

(八)记帐发生错误,用以下方法更正:

1.记帐前发现记帐凭证由错误,应先更正或重制记帐凭证。记帐凭证或帐簿上的数字差错,应在错误的全部数字正中划红线表示注销,并由经办人员加盖小图章后,将正确的数字写在应记的栏或行内。

2.记帐后发现记帐凭证中会计科目、借款方向或金额错误时,先用红字填制一套与原科目、借款方向和金额相同的记帐凭证,以冲销原来的记录,然后重新填制正确的记帐凭证,一并登记入帐。如果会计科目和借贷方向正确,只是金额错误,也可另行填制记帐凭证,增加或冲减相差的金额。更正后应在摘要中注明原记帐凭证的日期和号码以及更正的理由和依据。

3.报出会计报表后发现记帐差错时,如不需要变更原来报表的,可以填制正确的记帐凭证,一并登记入帐。如果会计科目和借贷方向正确,只是金额错误,也可另行填制记帐凭证,增加或冲减相差的金额。更正后应在摘要中注明原记帐凭证的日期和号码,以及更正的理由和依据。

(九)各帐户在一张帐页记满后接记次页时,需要加计发生额的帐户,应将加计的借贷发生总额和结出的余额记在次页的第一行内,并在摘要栏注“承前页”。

(十)月、季、年度末,记完帐后应办理结帐,为了便于结转成本和编制会计报表,需要记载发生额的帐户,应分别结出月份、季度和年度发生额。

(十一)编制会计报表前,必须把总帐和明细帐记载齐全,试算平衡。每个科目的明细帐各帐户的数额相加总和同该科目的总帐数额核对相符。不准先出报表,后补记帐簿。

(十二)年度更换新帐时,需要结转旧年度的余额,在旧帐余额下一行注明“结转下年”字样,同时将余额过到新帐各该帐户的第一行余额栏,并在摘要栏内注明“上年结转”字样。

第十九条 结帐、对帐:

(一)结帐即在一定的会计期间内结算各种帐簿记录。

1.在结帐时,首先应将本期内所发生的经济业务记入有关帐簿。

2.本期内所有的转帐业务,应编成记帐凭证记入有关帐簿。

3.在全部有业务登记入帐的基础上,应结算所有帐簿。

(二)对帐是为了保证帐证相符,帐帐相符,帐实相符。

1.帐证核对:是指各种帐簿(总帐、明细分类帐以及现金和银行存款日记帐等)的记录与会计凭证(记帐凭证及其所附的原始凭证)的核对,这种核对主要是在日常编制凭证和记帐过程中进行。月终如果发现帐帐不符,就应回过头来对帐簿记录与会计凭证进行核对,以保证帐证相符。

2.帐帐核对每月一次,主要是总分类帐各帐户期末余额与各明细分类帐帐面余额相核对,以保证帐证相符。

3.帐实核对分两类:第一类,现金日记帐帐面余额与现金实际库存数额相核对,银行存款日记帐帐面余额与开户银行对帐单相核对;要求每月核对一次。第二类,各种财产物资明细分类帐帐面余额与财产物资实有数额相核对,各种往来帐款明细帐帐面余额与有关债权债务单位的帐目核对等;要求每季核对一次。

第四章 会计业务处理规定

第二十条 公司会计业务的处理,除法令已有规定者除外,均依本规定。

第二十一条 公司一般会计业务主要包括以下各项:

(一)原始凭证的核鉴;

(二)记帐凭证的编制;

(三)会计帐簿的登记;

(四) 会计报告的编制;

(五)会计档案的整理保管;

第二十二条 会计业务的处理程序,应依本公司的会计核算基础规定根据合法的原始凭证,编制记帐凭证;根据合法的记帐凭证,登记会计帐簿;根据符合规定的会计总帐,编制会计报表。

第二十三条 会计业务的处理发生错误时,应于发现错误时,随时加以更正。

第二十四条 会计人员执行其职务时,须使用本名,不得用别名或别号。

第一节 原始凭证的核鉴

第二十五条 原始凭证应先详细审核,如有下列情况者,当视为不合法。

(一)不符合公司规定的支出票据;

(二)数字计算错误的依据;

(三)收支数字与规定及事实不符;

(四)与本公司业务无关的支出票据。

第二十六条 原始凭证的审核分支出凭证审核与收入凭证审核。

(一)支出凭证的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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